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第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校軍訓教育之實施,應以本部遴選介派各校服務之軍訓教官擔任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兼課或代課; 一、核定軍訓教官尚未介派滿額,其現有軍訓教官擔負之軍訓課程已超過每週規定授課時數者。 二、已介派滿額之軍訓教官在學期中途因故請假或其他事故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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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