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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第2條

軍訓兼課及代課教官之遴聘,以附近學校之現任軍訓教官為原則,如無法延聘時得遴請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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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