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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5條

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依前條規定辦理介聘或分發後仍有餘額者,由學校自行依法規規定辦理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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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