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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6條
本部依
第四條
規定介聘或分發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受介聘或分發學校不得拒絕。但經其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有本法
第三十條
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三條
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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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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