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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10條

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 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 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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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