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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護理教師證書。 護理教師申請核發護理教師證書,應由服務學校檢具下列證件,報本部辦理審查: 一、申請表。 二、學、經歷證件。 三、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文件。 四、派令證件。 前項第三款之教育學分證明文件,於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免檢附之。 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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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