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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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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