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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5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由本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處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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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