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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6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 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心理學等五科。 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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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