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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中軍訓人員之獎懲,概由教育部軍訓處長核定;但記功及記過以下 之獎懲,得由軍訓處長授權下級軍訓主管核定之。 前項獎懲之核定,如係對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主管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 訓室主任記大功、記大過及特殊事件之獎懲,須由教育部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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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