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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軍訓人員係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總教官、主任教官及教官。 教育部學生軍訓處、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職人員,具有獎懲之事蹟 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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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