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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第3條

軍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左: 一、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及嘉獎。 二、懲罰分記大過、記過及申誡。 超過前項所列之獎懲時,由教育部依據有關法令協調國防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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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