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7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 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軍訓教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 島之學校: (一) 於本島地區任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 於外離島地區任職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 之學校: (一) 商借至機關服務之軍訓教官,商借任期滿二年。 (二) 軍訓教官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三) 因軍訓教官員額編制調整需要。 (四) 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資績分標準表,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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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