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第6條

經薦選或甄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成績合格者,依職前 訓練成績高低,選填本部公告職缺之服務學校,並依下列原則派至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教官 (以下簡稱介派) : 一、少將及上校軍訓教官:介派至大專校院。 二、中校、少校及尉級軍訓教官: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