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2條

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擬訂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私立者,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學校設立分校或跨直轄市、縣(市)之分部,本校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先徵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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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