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7條

學校之分校及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分部,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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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