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6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各級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分部之組織,應於本校之組織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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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