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9條
學校依
第四條
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