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2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9條

學校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由及必要性。 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學校合併規劃內容,包括合併後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學校合併之預期效益。 八、其他相關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