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0條

合併後之私立學校應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定、修正;其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最多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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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