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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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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