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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公開甄選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 依前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聘用員額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規定之限制。 私立學校應以私法契約進用專業輔導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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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