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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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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