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9條

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學生助理員): 一、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二、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 三、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或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確有人力支援需求。 四、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確需人力支援。 前項學生助理員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行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學校或幼兒園送各該主管機關提報鑑輔會審議。 二、學校或幼兒園收受前款申請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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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