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十條
第四項及
第十一條
規定。 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