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16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