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2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1條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 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資;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調查後未受解聘(僱),並回復進用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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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