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2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2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十八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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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