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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4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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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