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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2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3條
幼兒園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其解(聘)僱、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薪資之補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適用
第十四條
至
第二十一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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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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