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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2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26條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學習、潛能及優勢能力發展需求之實際需要,設置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軟體及硬體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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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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