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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第三條
附表一備註及
第四條
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及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採合聘方式辦理。 學期中增加安置通過鑑定之學生或幼兒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
第三條
附表一及
第四條
附表二規定增置教師、協調教師支援,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幼兒園設置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協助提供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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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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