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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評鑑結果均列為通過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予獎勵。 各該主管機關應要求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針對未通過之項目,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措施,並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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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