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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13條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之本評鑑,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本評鑑,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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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