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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2條

各該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對所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一次特殊教育成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分班、分校、分部或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校(園)於同學年度接受本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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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