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3條

本評鑑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 二、教育計畫與團隊合作。 三、課程教學與專業發展。 四、支持服務與輔導轉銜。 前項評鑑項目之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評鑑得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併同辦理時,本評鑑得就第一項部分項目為之,其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評鑑結果之處理依本辦法規定外,依各該評鑑、考評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未設特殊教育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擇第一項部分評鑑項目及第二項部分評鑑指標,併入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其執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評鑑、考評規定辦理。 本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或二者併行之方式辦理;其須提出之資料應予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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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