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6條

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研習活動: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師資培育機構、教 育實習機構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 三、巡迴輔導:由實習教師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 導。 四、通訊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定期寄發實習教 師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師資培育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