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7條

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 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習重點及目標。 二、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 三、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 前項實習計畫,應於教育實習機構開學後一個月內,送由師資培育機構及 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