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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9條
在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但新增類科 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者,不在此 限。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實習教師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薦送師資培育機構;其遴選原則如下 :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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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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