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19條

在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但新增類科 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者,不在此 限。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實習教師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薦送師資培育機構;其遴選原則如下 :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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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