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2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0條

各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實習輔導工作之實習指導教師,每位以指導二十五名 實習教師為限,並得酌計授課時數一至四小時。 實習指導教師由各師資培育機構遴選;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 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