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2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3條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 四、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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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