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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4條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 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 習總成績。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二、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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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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