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2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4條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 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 習總成績。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二、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