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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6條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 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 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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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