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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25條

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德操守。 二、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 三、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四、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五、研習活動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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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