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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0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 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其考核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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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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