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1條

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 具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複 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前項合格教師證書之發給作業,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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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