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2條

下列人員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二 學年以上,或最近十年內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並與初檢 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成績優良或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之任 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 有效期間內者。 二、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並取 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其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前,經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或代理教 師。 四、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五、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依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款人員,其任教年資得合併計算。 第一項各款之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複檢合格後,按前條規定發給合格教 師證書: 一、現職人員:由服務學校報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 政府。 二、非現職人員: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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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