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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7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 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 (肄) 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 (肄) 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 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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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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