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7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 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 (肄) 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 (肄) 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 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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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