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6條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法 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領域專長教師專 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 (學分證明書) ,向 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加註他科、領域 專長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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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