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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3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6條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法 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領域專長教師專 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 (學分證明書) ,向 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加註他科、領域 專長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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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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