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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長兼任,均聘請相 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 員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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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